生产销售假冒商标的烟草制品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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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1-6-29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指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在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一种侵害他人
更新日期:2001-6-29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指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在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一种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生产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及《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损失,并可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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