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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文本修改稿

时间:2015-10-20 09:10来源:未知 作者:zhangqiang 点击:
更新日期:2003-1-16 中国烟草在线据世界卫生组织报道 编者按:为了减少由于吸烟所导致的死亡,1月15日,世界卫生组织公布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文本修改稿。此修改稿将在2月17日到28日
 
更新日期:2003-1-16
中国烟草在线据世界卫生组织报道
  编者按:为了减少由于吸烟所导致的死亡,1月15日,世界卫生组织公布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文本修改稿。此修改稿将在2月17日到28日的世界卫生组织召开的政府间谈判机构第六次会议上进行讨论。此文本内容包括限制烟草广告和营销、包装控制、限制走私条款,并引入了制造商责任条款。由于文本较长,将分为六篇,供大家参考。
 
序言
 
  本公约缔约方,认识到烟草流行的扩散是一个全球性问题,要求所有国家开展尽可能广泛的国际合作和参加有效、适宜和协调一致的国际反应,考虑到国际社会忧虑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全世界健康、社会、经济和环境造成的破坏性后果,严重关注全世界香烟和其它烟草制品消费和生产的增加,特别在发展中国家,以及它对国家卫生系统造成的负担。
 
  认识到科学证据明确证实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造成死亡、疾病和残疾,接触吸烟及烟草制品的其它使用与发生烟草相关疾病之间有一段时间间隔,还认识到香烟和包含烟草的一些其它制品经精心调制,用以产生和维持依赖,它们所含的许多化合物和它们所产生的烟雾具有药理活性、毒性、致突变性和致癌性,并且在主要国际疾病分类中将烟草依赖单独分类为一种障碍,确认存在着明确的科学证据,表明产前接触烟草烟雾造成不利的健康和发育状况。
 
  深切担忧全世界儿童和青少年吸烟和其它形式烟草消费的增加,对全世界妇女和女孩吸烟及其它形式烟草消费的增加表示震惊,铭记妇女必须充分参与各级决策和实施工作以及必须采取有性别针对性的烟草控制战略,深切担忧土著人民吸烟和其它形式烟草消费的增加,严重关注目的在于鼓励使用烟草的各种形式的广告、促销和赞助。
 
  认识到必须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取缔香烟和其它烟草制品各种形式的非法贸易,包括走私、非法制造和伪造,确认与目前和预计的烟草造成的疾病负担相比,各级烟草控制的资金严重不足,而且新的补充财政和技术资源能对全世界解决烟草流行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认识到必须制定适宜机制以处理成功减少烟草需求战略的长期社会和经济影响,铭记烟草控制措施可能造成的中期和长期社会和经济困难,特别是在一些经济依赖烟草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的发展中国家,并认识到它们必须获得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减少经济上中期和长期依赖烟草所需的财政、经济和技术资源。
 
  意识到许多国家正在开展的烟草控制宝贵工作并赞扬世界卫生组织的领导以及联合国系统其它组织和机构与其它国际和区域政府间组织在发展烟草控制措施方面的努力,强调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它方面,包括卫生专业机构,妇女、青年、环境和消费者团体,以及学术机构和卫生保健机构对国家和国际烟草控制努力的特殊贡献及其参与国家和国际烟草控制努力的极端重要性。
 
  忆及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确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还忆及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序言,它宣称享受最高而能获致之健康标准,为人人基本权利之一,不因种族,宗教,政治信仰,经济或社会情境各异,而分轩轾,并考虑到世界卫生大会所有有关决议,决心在考虑科学、技术和有关经济问题的基础上促进烟草控制措施,根据这些领域的新发现不断进行重新评价。
 
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I部分:
 
序言
 
第1条 术语的使用
 
  为本公约目的:  
 
  (a)“烟草非法贸易”系指未经法律认可的与烟草制品生产、持有、经手、运输或销售有关的任何行径。
 
  (b)“未成年人”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国家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c)ì诊断和治疗烟草依赖的药物产品?系指用于治疗对烟草制品依赖的任何药物、药品生产中使用的活性物质、诊断制品或用于用药的产品。
 
  (d)“公共场所”系指无论免费、凭请帖或收费接纳公众进入的任何封闭场所。
 
  (e)“技术合作”系指本公约各缔约方之间在技术领域提供任何援助。
 
  (f)“烟草广告”系指推销烟草制品任何形式的宣传、建议或行动。
 
  (g)“烟草控制”系指通过消除或减少所有形式的烟草消费和接触旨在促进人群健康的一系列减少供应、需求和危害战略及标准制定。
 
  (h)“烟草业”系指烟草制品加工、制造和销售商。
 
  (i)“烟草制品”系指全部或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吸烟、吸吮、咀嚼、鼻吸的制品。
 
  (j)“烟草促销”系指通过宣传和广告及专项活动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和兴趣以刺激对烟草制品的需求。
 
  (k)“烟草赞助”系指为促销一种烟草制品对任何事件、活动或个人给予的任何形式捐助。
 
  (l)“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系指一些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它已由其成员国让渡处理一系列事项的权限,包括有权就这些事项作出对其成员国有约束力的决定。
 
  第2条本公约与其它协定和法律文书的关系1.鼓励各缔约方实施本公约及其议定书要求之外的其它措施,这些文书不应阻碍缔约方实行符合其规定并符合国际法的更加严格的要求,以便更好地保护人类健康。
 
  2.本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各项规定决不影响各缔约方就与本公约及其议定书有关的问题或本公约及其议定书之外的其它问题达成双边或多边协定(包括区域或亚区域协定)的权利,只要此类协定与这些文书所规定的其义务相一致。有关缔约方应通过秘书处将此类协定转送缔约方会议。
 
第II 部分:目标、指导原则和一般义务
 
第3 条 目标
  本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目标是提供一个由各缔约方在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实施烟草控制措施的框架,以便使烟草使用率和接触烟草烟雾持续大幅度下降,从而保护当代和后代免受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社会、环境和经济造成极具破坏性的影响。
 
第4 条 指导原则
  各缔约方为实现本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目标和实施其各项规定,除其它外,应以下列原则为指导:
 
  1.每一个人应了解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造成的健康后果、成瘾性和致命威胁,并且应在适当的政府级别制定和实行必要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它措施,以保护所有人免于接触烟草烟雾。
 
  2.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需要强有力的承诺以制定和支持多部门措施和协调的反应,同时考虑到:
 
  (a)必需采取措施保护所有人免于接触烟草烟雾;(b)必需采取措施保护所有人免于开始、维持或增加任何形式的烟草消费;(c)必需采取措施保护所有人免受烟草制品生产和加工过程带来的有害影响;(d)必需采取措施促进土著人民参与制定、实施和评价在社会和文化方面与其需求和观点相适应的烟草控制规划;以及(e)必需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在制定烟草控制战略时解决特定性别危险因素。
 
  3.应认识到结合当地文化、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因素开展国际合作(尤其是技术转让、知识和经济援助以及提供相关专长)以制定和实施有效烟草控制规划的重要性。
                 
  4.应在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采取多部门综合措施和协调的反应,包括通过商定的关于此类制品广告、促销和赞助的准则,以减少所有烟草制品的消费,从而按照公共卫生原则防止由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引起的疾病、过早残疾和死亡的发生。
                 
  5.烟草业应对每一缔约方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的由其造成的烟草制品对健康的危害负责。
                 
  6.应承认并注意确定适宜方式的重要性,以便帮助可能因为受今后成功的烟草控制规划的影响而失业的烟草种植者、工人和个体销售者进行经济过渡,特别在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期缔约方。
                 
  7.为了实现本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目标,民间社会的参与至关重要。
                 
  第5条 一般义务
                 
  1.每一缔约方应根据本公约及其作为缔约方的议定书,制定、实施、定期更新和审查国家多部门综合烟草控制战略、计划和规划。
                 
  2.为此目的,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能力:(a)设立或加强并充分资助由有关政府和民间社会来源作出投入的国家烟草控制协调机制;(b)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它措施并与其它缔约方合作,以制定适当的政策,防止和减少烟草消费、尼古丁成瘾和接触烟草烟雾。
                 
  3.在制定和实施烟草控制方面的公共卫生政策时,各缔约方应以保护这些政策不受烟草业的商业和其它既得利益影响的方式行动。
                 
  4.各缔约方应开展合作,为实施本公约及其作为缔约方的议定书制定商定措施、程序和准则。
                 
  5.各缔约方应酌情同有关国际和区域政府间组织及其它机构合作,以实现本公约及其作为缔约方的议定书的目标。

  第III部分:与减少烟草需求有关的措施
                 
  第6条 减少烟草需求的价格和税收措施
                 
  1.各缔约方承认价格和税收措施是对各阶层人群,特别对青少年减少烟草消费的有效和重要手段。
                 
  2.在行使制定其税收政策的主权权利时,每一缔约方应在决定其政策时通过采取和实行立法、实施、行政或其它措施考虑其有关烟草控制的国家公共卫生目标。这类措施应包括:
                 
  (a)对烟草制品实施税收政策并在适用时实施价格政策,以便做到逐步减少烟草消费;(b)根据国家能力并按照第21条向缔约方会议提供关于烟草制品税率及其对烟草消费影响的详细情况供缔约方会议审议;以及(c)逐步限制免税销售烟草制品,以便实现禁止。
                 
  第7条 减少烟草需求的非价格措施
                 
  各缔约方承认协调的非价格措施是减少烟草消费的有效和重要手段。每一缔约方应采取和实行按照第8条至第13条履行其义务所必要的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它措施,并且酌情为其实施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互相开展合作。缔约方会议应制定实施这些条款规定的适宜准则。
                 
  第8条 提供保护免于接触烟草烟雾
                 
  每一缔约方应促进在适当的政府级别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它措施,提供保护以免于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内工作场所接触烟草烟雾。
                 
  第9条 管制烟草制品成份
                 
  缔约方会议应与有关国际机构协商制定检测和测量烟草制品成分和排放物以及管制这些成分和排放物的准则。在经有关国家当局批准的地方,每一缔约方应对此类检测和测量以及此类管制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和行政或其它措施。
                 
  第10条 管制烟草制品的披露
                 
  每一缔约方应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它措施,要求烟草制品制造厂商和进口商向政府当局披露烟草制品成份和排放物的信息。每一缔约方应进一步采取和实行有效措施以公开披露烟草制品的有毒成份和它们可能产生的排放物的信息。
                 
  第11条 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
                 
  1.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国家法律,采取和实行有效措施以确保:
                 
  (a)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不得以任何虚假、误导或欺骗或可能对其特性、健康后果、危害或排放物产生错误印象的手段推销一种烟草制品,包括直接或间接产生某一烟草制品比其它烟草制品危害小的虚假印象的任何词语、描述、商标、图形或任何其它标志。其中可包括“低烟碱”、“淡味”、“极淡味”或“柔和”;
                 
  (b)烟草制品的每一单位包装或盒及这类制品的任何外部包装和标签带有第15条规定的产品信息;以及
                 
  (c)烟草制品的每一单位包装或盒及这类制品的任何外部包装和标签还带有经有关国家当局批准的说明烟草使用有害后果的健康警语。健康警语将是一系列可轮换使用的巨大、明确、醒目和清晰的信息,理想地占据每一单位包装或盒的主要可见部分50%或以上,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少于30%.健康警语可采取或包括图片或象形图的形式。
                 
  2.除本条第1(c)款规定的健康警语外,烟草制品的每一单位包装或盒及这类制品的任何外部包装和标签应包含有关国家当局确定的烟草制品相关成份及其排放物的信息。
                 
  3.本条第1(b)和(c)款以及第2款规定的健康警语和其它信息应以该产品上市地所在国一种或多种主要语言出现在烟草制品每一单位包装或盒及这类制品的任何外部包装和标签上。
                 
  4.当涉及烟草制品时,“外部包装和标签”系指这类制品市场营销中使用的任何包装和标签。
                 
  第12条 教育、交流、培训和公众意识
                 
  每一缔约方应酌情利用现有一切交流工具,促进和加强公众对烟草控制问题的认识。为此目的,每一缔约方应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它措施以促进:
                 
  (a)就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广泛获得有效综合的教育和公众意识规划;
                 
  (b)公众了解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以及第14.2条中提出的戒断烟草使用和无烟草生活方式的好处;
                 
  (c)公众根据国家法律获得与本公约目标有关的关于烟草业的一系列广泛信息;
                 
  (d)针对有关人员如卫生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政治领导人、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有效适宜的烟草控制培训规划;
                 
  (e)与烟草业无关系的公立和私立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在制定和实施部门间烟草控制规划和战略方面的意识和参与;以及
                 
  (f)公众了解关于烟草生产的经济、健康和环境后果的信息。
                 
  第13条 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1.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国家宪法,采取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它措施,限制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此类措施可包括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为此目的,每一缔约方根据其能力,并在适当情况下与其它缔约方合作,应做到:
                 
  (a)禁止采用任何虚假、误导或以其它方式欺骗或可能对其特性、健康后果、危害或排放物产生错误印象的手段推销烟草制品的所有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b)要求所有烟草广告伴有健康警语;以及
                 
  (c)要求烟草业向有关政府当局披露用于尚未被禁止的广告、促销和赞助的开支。
  根据国家法律,这些政府当局可决定向公众公开并根据第21条向缔约方会议提供这些数字。
                 
  1在整个谈判前和谈判过程中对通过关于广告、促销和赞助的早期议定书进行了相当多的讨论。可由政府间谈判机构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通过之后立即或由缔约方会议在以后某个阶段发起对这样一份议定书进行谈判。
                 
  2.当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一缔约方可通过有约束力的书面声明表明承诺全面禁止烟草制品的广告、促销和赞助。根据本条所作的任何声明应由保存人转送本公约所有缔约方。
                 
  3.已实施全面禁止某些形式的烟草广告的缔约方,享有完全权力根据其国家法律禁止烟草制品的此类跨国界广告。
                 
  4.各缔约方应考虑制定一项议定书,确定需要国际合作的消灭跨国界广告、促销和赞助的适当措施。
                 
  第14条 关于烟草依赖和戒烟的减少需求措施
                 
  1.每一缔约方应考虑到国家情况和重点,制定和传播以科学证据和最佳做法为基础的适宜、全面和综合准则,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适当治疗烟草依赖和促进戒断烟草使用。
                 
  2.为此目的,每一缔约方应努力做到:
                 
  (a)制定和实施有效的规划,包括教育机构、卫生保健设施、工作场所和体育环境中的规划,目的在于促进戒断烟草使用;
                 
  (b)在卫生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的参与下,将诊断和治疗烟草依赖及对戒断烟草使用提供咨询服务纳入国家卫生和教育规划、计划和战略;
                 
  (c)在卫生保健设施和康复中心建立烟草依赖诊断、咨询、预防和治疗规划;以及
                 
  (d)根据第22条,与其它缔约方合作促进获得可负担得起的诊断和治疗烟草依赖的药物产品。
 
第IV 部分:与减少烟草供应有关的措施
 
  第15条 烟草制品非法贸易
   
 
 (在整个谈判前和谈判过程中对通过关于烟草制品非法贸易的早期议定书进行了相当多的讨论。可由政府间谈判机构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通过之后立即或由缔约方会议在以后某个阶段发起对这样一份议定书进行谈判。)
                 
  1.各缔约方认识到消灭一切形式的烟草制品非法贸易,包括走私、非法制造和伪造,以及制定和实施除亚区域、区域和全球协定之外的有关国家法律,是烟草控制的基本组成部分。
                 
  2.每一缔约方应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它措施,以确保所有烟草制品单位包装和盒以及此类制品的任何外包装有标志以协助各缔约方确定烟草制品的来源,并且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助各缔约方确定转移地点并监测、记录和控制烟草制品的流动及其法律地位。此外,每一缔约方应:
                 
  (a)要求在其国内市场用于零售或批发销售的烟草制品包装和盒含有一项声明:“只允许在(插入国家、亚国家、区域或联邦机构名称)销售”,或含有说明最终目的地或能够帮助当局确定该产品是否可在国内市场合法销售的任何其它有效标志;以及
                 
  (b)酌情考虑发展实用的跟踪和追踪制度以进一步保护销售系统并协助调查非法贸易。
                 
  3.每一缔约方应要求以清晰的形式和/或以本国的一种或多种主要语言提供本条第2款中规定的包装信息或标志。
                 
  4.为了消灭烟草制品的非法贸易,每一缔约方应:
                 
  (a)监测和收集关于烟草制品跨国界贸易(包括非法贸易)的数据,并根据国家法律和适用的有关双边或多边协议在海关、税收和其它有关部门之间交流信息;
                 
  (b)实行或加强立法以及适当的处罚和补救办法以禁止烟草制品(包括冒牌和走私香烟)非法贸易;           
           
  (c)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可行的情况下采用有益于环境的方法销毁或按照国家法律处理没收的所有生产设备、冒牌和走私香烟及其它烟草制品;
                 
  (d)采取和实施措施以监测、记录和控制在其管辖范围内持有或运送的免除关税或国内税的烟草制品存放和销售;以及
                 
  (e)酌情采取措施,使之有可能没收烟草制品非法贸易所得。
                 
  5.根据第21条的规定,各缔约方应在给缔约方会议的定期报告中酌情以汇总形式提供按本条第4(a)和4(d)款收集的信息。
                 
  6.各缔约方应酌情并根据国家法律促进国家机构以及有关区域和国际政府间组织之间在调查、起诉和诉讼程序方面的合作,以便消灭烟草制品的非法贸易。应特别重视区域和亚区域级在打击烟草制品非法贸易方面的合作。
                 
  7.每一缔约方应努力酌情采取和实施包括颁发许可证在内的进一步措施,以控制或管制烟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从而防止非法贸易。
                 
  第16条 对未成年人销售和由未成年人销售
                 
  1.每一缔约方应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它措施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这些措施可酌情包括:
                 
  (a)规定所有烟草制品销售者在销售点内设置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的清晰醒目告示,并且如果有怀疑,要求每一购买烟草者提供适当证据表明已达到法定年龄;
 
  (b)禁止以诸如货架等顾客可直接选取此类制品的任何方式出售烟草制品;以及
                 
  (c)禁止生产和销售烟草制品形状的糖果、点心、玩具或对未成年人具有吸引力的任何其它实物。
                 
  2.每一缔约方应禁止向公众免费分发烟草制品。
                 
  3.每一缔约方应努力禁止分支或小包销售香烟,这种销售增强未成年人对此类制品的可负担性。
                 
  4.各缔约方认识到,为了提高其有效性,防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措施应酌情结合本公约中包含的其它规定实行。
                 
  5.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自动售烟机不为未成年人所利用,并且不促进烟草制品的销售。
                 
  6.当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一缔约方可通过有约束力的书面声明表明承诺在其管辖范围内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或在适宜时全面禁止自动售烟机。根据本条所作的任何声明应由保存人转送本公约所有缔约方。
                 
  7.每一缔约方应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它措施,包括对销售商和批发商实行处罚,以便确保遵守本条第1ñ6款中包含的义务。
                 
  8.每一缔约方应酌情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它措施,抑止由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第17条 由政府对经济上切实可行的替代活动提供支持
                 
  每一缔约方应与其它缔约方以及有关国际和区域政府间组织合作,酌情为烟草工人、种植者和个体销售商促进经济上切实可行的替代生计。
  第V部分:保护环境
                 
  第18条保护环境
                 
  各缔约方同意在本国领土内种植烟草和生产烟草制品方面履行本公约之下的义务时,对保护环境给予应有的注意。
                 
  第VI部分:与责任有关的问题
                 
  第19条与责任有关的问题
                 
  1.各缔约方应考虑采取立法行动和利用或促进其现有的法律,以处理为烟草控制目的而产生的责任与赔偿问题。
                 
  2.各缔约方应相互合作,根据第21条通过缔约方会议交流信息,包括:
                 
  (a)根据第20.2(a)条关于烟草制品消费对健康影响的信息;以及
                 
  (b)关于现行法规和条例及相关判例的信息。
                 
  3.各缔约方应酌情并经相互同意,在国家法规、政策、法律惯例及适用的现有条约安排的限度内,按照本公约在与民事和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程序方面相互提供协助。
                 
  4.关于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引起的健康伤害,缔约方会议应考虑适当手段支持各缔约方开展立法和司法活动。
                 
  第VII部分:科学和技术合作及信息交流
                 
  第20条研究、监测、监控和信息交流
                 
  1.各缔约方承诺在烟草控制方面发展和促进国家研究并在区域和全球级协调研究规划。为此目的,每一缔约方应做到:
                 
  (a)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和区域政府间组织及其它机构开始从事研究和科学评估及开展合作,并从而促进和鼓励针对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决定因素和后果的研究及针对烟草和替代作物种植的研究;以及
                 
  (b)在有关国际和区域政府间组织及其它机构的支持下,促进和加强对烟草控制活动(包括研究、实施和评价)的所有参加者的培训和支持。
                 
  2.各缔约方应建立联合或互补的国家、区域和全球监测规划以监测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的规模、模式、决定因素和后果。为此目的,各缔约方应将烟草监测规划纳入国家、区域和全球卫生监测规划,使数据具有可比性并可酌情在区域和国际级进行分析。
 
  每一缔约方应认识到国际和区域政府间组织及其它机构财政和技术援助的重要性,并做到:
                 
  (a)逐步建立用于烟草消费以及有关社会、经济和卫生指标流行病学监测的国家系统;
                 
  (b)在区域和全球烟草监测以及关于本条第2(a)款所规定指标的信息交流方面与有关国际和区域政府间组织及其它机构合作,包括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以及
                 
  (c)在世界卫生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合作,制定一般准则或程序以确定主要监测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传播。
                 
  3.各缔约方应促进和便利转让与本公约有关的科学、技术、社会经济、商业和法律资料以及有关烟草业业务和烟草种植的资料,从而应考虑并针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及经济转型期缔约方的特殊需求。每一缔约方应做到:
                 
  (a)建立和保持更新的烟草控制法律和法规及执法情况以及相关判例数据库,并合作制定国家、区域和全球烟草控制的互补规划;
                 
  (b)根据本条第2(a)款建立和保持更新的国家监测规划数据;以及
                 
  (c)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建立和保持全球监控系统以定期收集和传播与烟草生产、加工和对本公约或国家烟草控制活动有影响的烟草业活动有关的信息。
                 
  4.应鼓励区域和国际政府间组织向本公约秘书处提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帮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及经济转型期缔约方履行其关于监测、研究和信息交流的承诺。
                 
  第21条报告和信息交流
                 
  1.按照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指导原则和本公约的有关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定期通过秘书处向会议提交关于其实施本公约情况的报告,其中包括:
                 
  (a)为实施本公约所采取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它措施等信息;
                 
  (b)在本公约实施中所遇到的任何制约或障碍以及为克服这些障碍所采取的措施等信息;
                 
  (c)第20条中规定的监测和研究信息;以及
                 
  (d)第6.2(b)、13.1(c)、15.5和19.2条中规定的信息。
                 
  2.各缔约方报告的频率应由缔约方会议确定。
                 
  3.按照第26条,缔约方会议应考虑作出行政或财政安排,以便协助有此要求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期缔约方履行它们在本条下的义务。
                 
  第22条科学、技术和法律方面的合作及提供相关专长
                 
  1.各缔约方应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进行合作,以加强能力履行由本公约产生的各项义务,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期缔约方的需要。经相互同意,此类合作应促进转让技术、科学和法律专长及技术,以制定和加强国家烟草控制战略、计划和规划,其目的尤其是:
                 
  (a)促进开发、转让和获得与烟草控制有关的技术、知识、技能、能力和专长;
                 
  (b)提供技术、科学、法律和其它专长以制定和加强国家烟草控制战略、计划和规划,其目的尤其是:
                 
  (i)协助建立强有力的立法基础以及技术规划,包括预防开始使用、促进戒断和保护免于接触烟草烟雾的规划;
                 
  (ii)以一种符合各缔约方国际义务、经济上切实可行的方式帮助受实施本公约影响的烟草工人开发适当的替代生计;
                 
  (iii)以一种符合各缔约方国际义务、经济上切实可行的方式帮助受实施本公约影响的烟草种植者将农业生产转向其它作物;
                 
  (c)根据第12条支持有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规划;
                 
  (d)为烟草控制战略、计划和规划提供必要的物资、设备、用品和后勤支持;
                 
  (e)查明烟草控制方法,包括治疗尼古丁成瘾;以及
                 
  (f)促进研究以增强治疗尼古丁成瘾的可负担性。
                 
  2.缔约方会议应在根据第26条获得的财政支持下促进和便利转让技术、科学和法律专长及技术。
 
第VIII部分:机构安排和财政资源
                 
  第23条 缔约方会议
                 
  1.特此设立缔约方会议。缔约方会议第一次会议应由世界卫生组织于本公约生效后一年内召开。会议将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决定其后的常会地点和时间。
                 
  2.缔约方会议可于其认为必要的其它时间,或经任何缔约方书面请求,由本公约秘书处将该项请求转至各缔约方后6个月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缔约方表示支持时,举行非常会议。
                 
  3.缔约方会议应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其《议事规则》。在《议事规则》通过之前,缔约方会议应临时使用《世界卫生大会议事规则》。
                 
  4.缔约方会议应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其本身的以及指导秘书处筹资的财务细则。它应在每次常会上通过直至下次常会的财务期预算。
                 
  5.缔约方会议应定期审评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和作出为促进其有效实施所必要的决定,并可根据第28、29和33条通过议定书、附件及对公约的修正案。为此目的,它应:
                 
  (a)促进和便利按照第20和21条进行的信息交流;
                 
  (b)除第20条中规定的那些之外,促进和指导与实施本公约有关的研究和数据收集可比方法的发展和定期改进;
                 
  (c)酌情促进发展、实施和评价战略、计划和规划以及政策、立法和其它措施;
                 
  (d)审查各缔约方按照第21条提交的报告并通过关于本公约实施情况的定期报告;
 
  (e)按照第26条为本公约的实施努力动员财政资源;
                 
  (f)设立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所必需的附属机构;
                 
  (g)酌情寻求联合国系统有关组织和机构、其它国际和区域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和机构提供的服务、合作和信息,作为加强实施本公约的手段;以及
                 
  (h)根据实施本公约所取得的经验,考虑并承诺采取实现本公约的目标可能需要的任何补充行动。
                 
  6.缔约方会议应为观察员参加其会议制定标准。
                 
  第24条 秘书处
 
  1.在缔约方会议决定长期安排之前,本公约下的临时秘书处职能应由世界卫生组织提供。
                 
  2.秘书处的职能应为:
                 
  (a)为缔约方会议及任何附属机构的各届会议作出安排并提供所需的服务;
                 
  (b)编制和转递根据本公约向其提交的报告;
                 
  (c)根据要求,向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期缔约方提供支持,以汇编和转递按照本公约规定所需的信息;
                 
  (d)编制关于其在本公约下活动的报告,并提交给缔约方会议;
                 
  (e)在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确保与其它有关国际和区域政府间组织及其它机构的必要协调;
                 
  (f)在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订立为有效履行其职能而可能需要的行政或合同安排;以及
                 
  (g)履行本公约及其任何议定书所规定的其它秘书处职能和缔约方会议可能决定的其它职能。
                 
  第25条 缔约方会议与政府间组织之间的关系
                 
  缔约方会议可要求有关国际和区域政府间组织,包括金融和发展机构的合作,以便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提供技术和财政合作。
                 
  第26条 财政资源
                 
  1.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国家计划、重点和规划为旨在实现本公约目标的国家活动提供财政支持。
                 
  2.各缔约方认识到双边、区域、亚区域和其它多边渠道的财政资源在实现本公约目标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因此,各缔约方应促进利用此类渠道,为制定和加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期缔约方的烟草控制综合规划,包括切实可行的多样化活动,提供资金。
                 
  3.缔约方会议应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期缔约方向区域和国际政府间组织以及金融和发展机构寻求技术和财政援助,以实现本公约的目标。各缔约方应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与这些区域和国际组织合作。
                 
  4.各缔约方同意:
                 
  (a)应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期缔约方的利益,调动一切可能的财政、技术或其它资源,以便使它们完成其在本公约中的义务并实现本公约的目标。应充分利用现有援助资源,包括本条前面各款所述的资源。
                 
  (b)应提供适宜的财政资源帮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期缔约方实现本公约的目标,并为此目的筹集公有和私有的一切可能资源。首届缔约方会议应审议现有的援助资源,包括第26.1、26.2和26.3条所述的资源,并考虑其在这方面的适宜性。在酌情处理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期缔约方提供必要的财政、技术和其它援助的必要性,包括成立一个多边全球基金的可能性,以帮助它们实现本公约的目标时,应考虑审议结果。
                 
  第IX部分:争端的解决
                 
  第27条 争端的解决
                 
  1.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方之间就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有关缔约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寻求通过谈判或它们自己选择的任何其它和平方式,包括斡旋、调停或和解解决该争端。未能通过斡旋、调停或和解达成一致不应免除争端各当事方继续寻求解决该争端的责任。
                 
  2.当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一个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书面向保存人声明,对未能按照本条第1款解决的争端,它接受按照缔约方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的程序进行的特别仲裁作为强制性手段。
                 
  3.除有关议定书另有规定外,本条规定应适用于任何议定书。
                 
  第X部分:公约的发展
                 
  第28条 公约的修正
                 
  1.任何缔约方可对本公约提出修正。这些修正将由缔约方会议进行审议。
                 
  2.对本公约的修正案应在缔约方会议的任何一届常会上通过。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文应由秘书处在拟议通过该修正的会议之前至少六个月送交各缔约方。秘书处还应将提出的修正送交本公约各签署方,并送交保存人供参考。
                 
  3.各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就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达成协议。如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了一切努力,仍未达成协议,作为最后的方式,该修正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通过的修正应由秘书处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转送所有缔约方供其接受。
 
  4.对修正案的接受文书应交存于保存人。按照本条第3款通过的修正应于保存人收到本公约至少三分之二缔约方的接受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对接受该修正的缔约方生效。
  5.对于任何其它缔约方,修正应在该缔约方向保存人交存接受该修正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对其生效。
                 
  第29条 公约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1.本公约的附件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凡提到本公约即同时提到其任何附件。
                 
  2.本公约的附件及其修正应按照第28条中规定的程序提出、通过和生效。
                 
  3.如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的通过涉及对本公约的修正,则该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应待对公约修正生效后方可生效。
                 
  第XI部分:最后条款
                 
  第30条 保留
                 
  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31条 退约
                 
  1.自本公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公约。
                 
  2.任何退出应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书之日起一年期满时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所述明的更后日期生效。
                 
  3.退出本公约的任何缔约方应被视为也退出其作为缔约方的任何议定书。
                 
  第32条 表决权
                 
  1.除本条第2款所规定外,本公约每一缔约方应有一票表决权。
                 
  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权限内的事项上应行使票数与其作为本公约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同的表决权。如果一个此类组织的任一成员国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33条 议定书
                 
  1.除有关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只有本公约的缔约方才可成为议定书的缔约方。
                 
  2.本公约的任何议定书只应对所述议定书的缔约方有约束力。
                 
  3.对任何议定书的生效所需的要求应由该文书加以确定。
                 
  第34条 签署
                 
  本公约应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总部,其后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世界卫生组织所有会员国、非世界卫生组织会员国而系联合国成员国的任何国家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
                 
  第35条 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
                 
  1.本公约须经各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正式确认或加入。
  公约应自签署截止日之次日起开放供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的文书应交存于保存人。
                 
  2.任何成为本公约缔约方而其成员均非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受本公约一切义务的约束。如那些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为本公约的缔约方,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决定各自在履行公约义务方面的责任。在此情况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无权同时行使本公约规定的权利。
                 
  3.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在其有关正式确认行为的文书或加入的文书中声明其在本公约所规定事项上的权限。这些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重大变更通知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通知各缔约方。
                 
  第36条 生效
 
  1.本公约应自第三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于保存人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2.对于在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生效条件达到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个国家,本公约应自其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3.对于交存有关正式确认行为的文书或加入的文书的每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自其交存正式确认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4.为本条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所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
                 
  第37条 保存人
                 
  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本公约及其修正案和按照第28、29和33条通过的议定书和附件的保存人。
                 
  第38条作准文本
                 
  本公约正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同为作准。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二OO三年月日订于日内瓦。
(责任编辑:zhang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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