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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专卖品运输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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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999-8-23 (1990年5月9日 国烟专〔1990〕第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庆市烟草专卖局,交通厅(局)、交通部直属和双重领导的港航单位,铁道部各铁路局,民航各管理局
 
更新日期:1999-8-23
  (1990年5月9日 国烟专〔1990〕第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庆市烟草专卖局,交通厅(局)、交通部直属和双重领导的港航单位,铁道部各铁路局,民航各管理局,航空公司、机场、为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的方针,加强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管理,根据4月24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草案》的有关规定,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烟草种子、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必须持有省级以上的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铁路、交通、民航等运输部门,对无准运证托运的不予办理。
  二、省际间运输烟用丝束、滤嘴棒及查没收购的走私卷烟,必须凭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方可办理运输手续。否则,追究托运人责任。
  三、全国使用统一规格样式的烟草准运证及专用图章。凡使用烟草准运证复印件的,一律视为无效,按无证运输处理。
  四、凡货证相符,证随货行的,各有关部门应予办理相关手续,检验放行。
  五、各铁路、交通、民航和烟草专卖部门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密切配合,保护合法运输,制止和打击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非法活动。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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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专卖品运输管理的通知

未知2015-10-16 14:06阅读:

更新日期:1999-8-23 (1990年5月9日 国烟专〔1990〕第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庆市烟草专卖局,交通厅(局)、交通部直属和双重领导的港航单位,铁道部各铁路局,民航各管理局
 
更新日期:1999-8-23
  (1990年5月9日 国烟专〔1990〕第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庆市烟草专卖局,交通厅(局)、交通部直属和双重领导的港航单位,铁道部各铁路局,民航各管理局,航空公司、机场、为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的方针,加强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管理,根据4月24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草案》的有关规定,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烟草种子、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必须持有省级以上的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铁路、交通、民航等运输部门,对无准运证托运的不予办理。
  二、省际间运输烟用丝束、滤嘴棒及查没收购的走私卷烟,必须凭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方可办理运输手续。否则,追究托运人责任。
  三、全国使用统一规格样式的烟草准运证及专用图章。凡使用烟草准运证复印件的,一律视为无效,按无证运输处理。
  四、凡货证相符,证随货行的,各有关部门应予办理相关手续,检验放行。
  五、各铁路、交通、民航和烟草专卖部门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密切配合,保护合法运输,制止和打击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非法活动。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