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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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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大 中 小】 更新日期:1999-8-18 (1992年3月24日 国烟法[1992]第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烟草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
 
字体:【大 中 小】    更新日期:1999-8-18
  (1992年3月24日 国烟法[1992]第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烟草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一年来,对加强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加速烟机零配件新品开发,提高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等方面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加强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的统一管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关于对烟草专用机械实行专卖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烟草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原《烟草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附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对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烟机)实行专卖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烟机零配件(含烟机专用的机电配套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烟机零配件的生产经营,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的烟机零配件联营公司和烟机零配件服务中心(以下统称烟机配件公司),按划定的服务区归口管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实行行业归口统一管理。
 
  第二章 生产与开发
 
  第四条 烟机零配件实行定点生产。凡从事烟机零配件生产的企业,必须由所属烟机配件公司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申领生产许可证。接受申请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核发烟机零配件生产许可证,同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五条 烟机零配件定点生产企业必须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计量合格证书,具备相应的烟机零配件加工和质量检测手段,并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工艺、技术标准。
 
  第六条 烟机定点生产企业在安排整机生产的同时必须安排零配件生产,为用户提供随机备件和用户订购的一年半两班运转所需的零配件。零配件生产任务的扩散须由烟机配件公司组织安排。为整机厂配套的零配件生产企业,必须由所在地区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烟机零配件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烟机配件的生产,由卷烟厂提出年度需要计划,省级烟草公司审查,并按购货区域分机型汇总,烟机配件公司有计划地组织生产、供应。
 
  第八条 生产烟机零配件的图纸均由中国烟草机械公司提供给有关地区烟机配件公司。
 
  第九条 各烟机零配件公司应认真地组织零配件开发工作。引进技术和进口烟机主要、关键零配件的新产品开发,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审定立项。承制单位和有关烟机配件公司应积极组织研制,以加速进口配件国产化。
 
  第三章 质量与服务
 
  第十条 烟机零配件应按照图纸进行加工,符合技术要求,质量可靠,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烟机零配件定点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认真执行产品质量验收标准。
 
  第十一条 为确保烟机零配件开发的质量,烟机零配件新产品必须先经卷烟厂试用合格,由中国烟草机械公司(或委托烟机配件公司)组织鉴定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
 
  第十二条 烟机零配件售后服务工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各烟机配件公司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监督制度,加强烟机零配件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对于配件生产厂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违反有关质量和价格管理规定的,应由地区烟机配件公司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报告,由省级烟草专卖局责令其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四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四条 烟机零配件的销售,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国烟机字(1989)第7号文规定,必须使用“烟草机械(配件)统一专用发票”。非烟机零配件定点生产企业不得使用烟草机械(配件)统一专用发票。
 
  第十五条 各烟机零配件定点生产企业使用“烟草机械(配件)统一专用发票”,应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专用发票印、领、用、存等各项制度,不得转借或倒卖,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各卷烟厂购买国产烟机零配件必须凭“烟草机械(配件)统一专用发票”报销。其他发票及收据一律不得入账。
 
  第十七条 烟机零配件定点生产单位(含烟机整机生产厂)生产的烟机零配件,只能销售给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和经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的烟机设备大修理定点单位、烟机配件公司,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烟机零配件;不得转手经销其他单位生产的烟机零配件。
 
  第十八条 烟机零配件的价格(包括试销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的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为加强烟机零配件生产、销售的计划管理,需建立定期报表制度。各烟机配件公司在每年7月8日前向中国烟草机械公司报送上半年烟机零配件的生产、销售情况统计表;次年1月8日前报送上年度烟机零配件的生产、销售情况统计表。各烟机配件公司应根据本服务区的具体情况,建立公司内部有关统计报表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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