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999-3-16
(1993年9月29日 国烟法〔1993〕第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
根据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清理部门规章及行政性文件的规定精神,我局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对1982年以来,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第一批废止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废止。请你们按此精神及时将你们及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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