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999-2-1 (1998年8月2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会议经过)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控,进步烟草成品质量,保护消费权益,确保国家和本地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法令》,联系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出产、出售、运送和进出口。 第三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主管全省烟草专卖作业。区域行政公署和市、县(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作业,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和本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领导为主。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控、技能监督、海关、商检、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部分应当在各自责任规模内合作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做好烟草专卖管控作业。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实施下列责任: (一)宣扬、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有关法令、法规,联系本地实践,拟定烟草专卖管控的具体办法; (二)依法安排实施烟草专卖许可准则、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准则和烟叶并购许可证准则,依照管控权限审阅、发放和管控各种烟草专卖证件; (三)监督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有关法令、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办违背烟草专卖法令、法规的案子; (四)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本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别的有关烟草专卖方面的作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作业的领导,保护烟草专卖品的出产、出售和运送次序。全社会应当展开吸烟损害健康的宣扬教育活动,依法制止在规则禁绝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制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 烟草出产公司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能开发,进步烟草成品的质量,下降烟草成品的出产成本,进步烟草出产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烟草公司和烟叶栽培者有必要依照国家下达的烟叶并购方案和栽培方案,签定烟叶出产并购合同,约好烟叶栽培面积,断定两边的权力和责任。 烟叶产区的人民政府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加强烟叶栽培方案和并购方案的管控,督促查看烟叶出产并购合同的实施,按质按量执行国家烟叶并购方案,推广产烟区域规划合理、种类优秀化。烟草公司应当为烟叶栽培者供给必要的技能服务、扶持资金和物资。 第八条 烟叶栽培者应当凭烟叶出产并购合同交售烟叶。 烟叶由本地烟草公司或许其托付单位依法一致并购,别的单位和自己不得并购。烟叶并购站(点)有必要获得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核发的烟叶并购许可证。 烟叶并购站(点)有必要在规则的区域依照国家规则的规范、报价,悉数并购合同约好的栽培面积出产的烟叶,不得压级压价或许私行提级涨价。烟叶由本地烟草公司依法一致运营、调拨和管控,别的任何单位和自己不得运营。 第九条 烟叶产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技能监督部分建立烟叶等级质量监督安排。烟叶栽培者对烟叶并购站(点)断定的烟叶等级有贰言的,能够向烟叶等级质量监督安排请求复议。 第十条 邮寄或许自运烟草专卖有必要持有省或许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签发的准运证。准运证核定的数量、种类、调入和调出单位与运达地址等内容与实践不符的,按无准运证运送处理。 第十一条 未经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同意,任何单位和自己不得建立烟草专卖买卖市场。不合法建立的,地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撤销。不予以撤销的,依法追究本地政府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并由上一级烟草行政主管部分没收市场物业管控者的违法所得。前款所称烟草专卖买卖市场,是指以构成批发、零售烟草成品集散地为特征的买卖市场或调剂基地。 第十二条 批发、零售烟草成品的单位或许自己有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法令》的规则,到本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控部分申领运营执照后,方可运营。依法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自己有必要到发证机关指定的烟草专卖批发公司进货,不得不合法购进烟草成品,并做到亮证、定点运营。 第十三条 制止出售私运烟草成品 第十四条 制止出产、出售下列烟草成品; (一)无烟草专卖出产公司许可证出产的; (二)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 (三)无注册商标的; (四)霉坏、蜕变的。 第十五条 零售卷烟、雪茄烟实施条包加贴专卖象征的管控准则。烟草专卖象征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一致监制。烟草零售单位或许自己运营的卷烟、雪茄烟,须有烟草专卖批发公司加贴的专卖象征,并限于专卖象征限制的规模零售。无专卖象征的卷烟、雪茄烟禁止出售。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或许会同有关部分能够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品买卖市场和烟草专卖品寄存地依法进行烟草专卖查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可根据举报线索对有不合法运送烟草专卖品嫌疑的车辆或许船只依法进行查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能够参与省人民政府同意在与邻省接壤区域建立的查看站,对有不合法运送烟草专卖品嫌疑的车辆或许船只依法进行查看。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查办违背烟草专卖法令、法规案子时,能够查阅、仿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载、文件、事务函电和别的材料,必要时,对与案子有关的物品,能够依法采纳查封、挂号保留办法。 第十八条 违背本法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则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处以违法并购烟叶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照国家规则的本地并购价的70%并购违法并购的烟叶;违法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违背本法令第八条第三款规则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其改正,并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并购许可证。 第十九条 违背本法令第十二条规则的,别离依照以下规则予以处分: (一)未亮证运营烟草成品的单位或许自己,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其期限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烟草零售单位或许自己未在发证机关指定的烟草专卖批发公司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50%以下10%以上的罚款,并按市场批发报价的70%并购不合法购进的烟草成品。 第二十条 违背本法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则的,按以下规则予以处分: (一)出售私运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没收其私运卷烟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出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无烟草专卖出产公司许可证出产烟草成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封闭,没收违法所得和出产设备,处以所出产烟草成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出产的烟草成品揭露毁掉。 (三)出售冒充别人注册商标、无注册商标,以及霉坏蜕变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工商行政管控部分责令中止出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出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不合法出售的烟草专卖品揭露毁掉。 第二十一条 别的依法享有查办违背烟草专卖法令、法规案子的执法机关,对依法抄获的烟草专卖品,有必要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揭露毁掉或许依法并购拍卖,不得自行处理。违背前款规则,由其上级主管部分或许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别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查办违背烟草专卖法令、法规的案子,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议;因案子杂乱需延伸时限的,须报经上一级行政主管部分同意。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两次书面通知或许抄获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拒不参与,抛弃申辩或许听证权力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能够依法作出处理决议。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查看运送车辆、船只或许违法查封,给当事人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 对检举有功人员依照该案罚没收入10%至20%的规范给予奖赏。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根据本法令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请求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又不实实施政处分决议的,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机关能够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受不合法干涉。回绝、阻止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许对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分。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背本法令的行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法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